中國造船工程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中國造船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THE CHINESE SOCIETY OF NAVAL ARCHITECTS AND MARINE ENGINEERS,縮寫:CSNAME。
第二條 本會是由依法登記的全國船舶與海洋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以及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團結、組織船舶與海洋工程科技工作者,積極開展學術交流、科學普及、咨詢服務、繼續教育、編輯出版和國際民間科技交流等活動,促進船舶與海洋工程學科發展,提高船舶與海洋工程產業科技水平,為國民經濟和國防建設服務。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城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根據國民經濟及國防建設的需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推動自主創新,促進學科發展;
(二)對船舶與海洋工程業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進行研討,對科研生產中的重大技術關鍵以及重點產品、重大建設項目、重大技術引進項目等提供評估、咨詢和技術服務;
(三)有序承接科技評估、工程技術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水平評價、技術標準研制、國家科技獎勵推薦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轉移職能;
(四)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科學技術獎;推薦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依照科技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等規定,開展社會科技獎評審等工作;
(五)普及船舶與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知識,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推廣先進生產方式和管理技術,積極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捍衛科學尊嚴,揭露和批判偽科學;
(六)開展國際民間科學技術交流活動,組織并積極參與國際學術、技術交流和國際會展,加強與國際同類組織的合作;
(七)開展繼續教育,舉辦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應用講習班、培訓班等,提高會員知識水平,培養和發現人才;
(八)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學術和科普期刊;編輯出版學術論文集、科技文獻、科普讀物及相關的音像制品;
(九)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促進學術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其中,個人會員包括學生會員、普通會員、高級會員、名譽會員和外籍會員。
(一)學生會員
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愿,支持本會工作,在高等院校就讀船舶與海洋工程專業或相關專業的高年級本科生以及非在職就讀的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二)普通會員
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愿,支持本會工作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有工程師(或相當于工程師)以上資格的科技人員;
2、取得碩士及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
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自學成才(獲得大學本科學歷證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五年以上者;
4、大專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七年以上(或中專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九年以上),有獨立進行科技工作能力者或操作技能人員;
5、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并具有相應的船舶與海洋工程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三)高級會員
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愿,具有高級工程師(或相當于高級工程師)以上資格,有較高學術水平和專業工作能力,在重大科技項目開發和重要的管理崗位上工作5年以上,有科技文獻或論文發表,熱心學會工作的科技人員和技能人員。
(四)名譽會員
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愿,對船舶與海洋工程學科的發展有重要貢獻,學術上有突出成就的港、澳、臺、外籍專家以及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人士。
(五)外籍會員
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愿,在船舶與海洋工程學科領域內有較高學術成就,對我國船舶與海洋工程科技工作給予一定支持和幫助的外籍人士。
(六)單位會員
從事與本會專業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在科研、教學、設計、生產、使用、檢驗、管理等方面具有一定成就和影響力,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愿,熱心并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登記的有關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四)外籍會員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名譽會員、外籍會員不享有此項權利);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經本會授權,代表本會參加國內外學術活動或在國際學術團體中任職。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涉及換屆改選事項的會員代表大會,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聘任和解聘秘書長;選舉和罷免理事,但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財務預算和決算;
(十一)決定名譽職務的人選;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代表參加,并有委托投票權。民主決議事項,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調整學會負責人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組成原則:
(一)規模適中,人數根據學會會員數量按一定比例確定,常務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二)理事、常務理事在本專業領域應有一定的代表性、權威性;
(三)理事、常務理事中應有相當比例的中國共產黨黨員。理事的3/4、常務理事的2/3應為基層一線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常務理事中應有合理的年齡結構和相當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每屆理事、常務理事調整不得少于1/3。
第二十六條 屆中調整理事,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經理事會到會4/5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可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二)在本學科和專業領域內有較高造詣的專家、學者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三)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學會調整理事長、副理事長,應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議,向中國科協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學會章程規定進行選舉,并按要求到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由副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中國科協和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罷免,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或罷免。本會負責人、理事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任職時年齡不超過70周歲,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一致通過方為有效。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本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會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按照確有工作需要且與本會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業務范圍的劃分等設立,代表機構依據本會授權在規定地域內代表本會開展聯絡、交流、調研活動。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本會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變更、終止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五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六條 本會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名稱應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技術委員會”等準確體現其性質和業務領域的字樣結束;代表機構名稱應當以“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字樣結束。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除冠以本會名稱外,不得以法人組織名稱命名;在名稱中使用“中國”、“全國”、“中華”等字詞的,僅限于行(事)業領域限定語。
本會內部設立的辦事機構名稱,應當以“部”、“處”、“室”等字樣結束,除冠以本會名稱外,不得以法人組織名稱命名,且區別于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
第三十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八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應當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
第三十九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使用財政部監制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會費收據不得用于除會費收取之外用途。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會會徽圖形為圓形,顏色為海藍色,有現代巨型船艏、古帆船及本會中文名稱“中國造船工程學會”和英文縮寫“CSNAME”。古帆船和巨型船艏象征著中國悠久的造船歷史和現代船舶科學技術。會徽注冊為商標,受法律保護。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 2025 年 7 月 11 日屆第十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